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
我区采矿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二、纳税期限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我区纳税人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减免税规定
减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