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法〔2017〕3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部分矿产品资源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
二、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三、本通知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上述资源税税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