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税发〔2015〕7号
各市、州地税局、财政局、国税局,贵安新区地税局、财政局、国税局,仁怀市、威宁县地税局、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决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5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就做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计税依据。纳税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煤炭的销售额,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煤炭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有效记账凭证的核查,准确核实应税煤炭销售额。煤炭运输费用须提供运费发票作为扣除依据,否则不予扣除。
二、严格规范征收方式。地税部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煤炭资源税,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不得对纳税人“一刀切”式地实行按吨煤核定应纳税额或采用综合征收率征收煤炭资源税。同一纳税主体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采取一种征收方式。要加强对纳税人建账建制的督促和辅导,引导纳税人规范财务核算,准确核实应税煤炭销售额,实现查账征收资源税。
三、加强煤炭资源税税源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关规定,按照《贵州省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黔地税发〔2009〕118号)文件要求,强化税源属地管理和源泉控管。要从纳税人登记管理入手,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台账,跟踪了解纳税人煤炭产销情况,全面掌握本地区煤炭生产企业煤炭品种、产量、销量和售价等基本信息。及时摸清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关键环节税收管控,把好煤炭首次销售征税关口,准确区分原煤和洗选煤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有效堵塞征管漏洞。
四、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先清费后立税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涉煤企业收费基金清理工作;国、地税部门要建立煤炭销售增值税开票信息传递共享机制,国税部门应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煤炭销售增值税发票开票涉税信息,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煤炭资源税税源信息比对,准确核实煤炭销售额及运输费用。地税部门要加强与煤炭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渠道掌握当地不同品种煤炭的市场价格。充分利用第三方数据加强煤炭行业纳税评估,防止税收流失,及时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五、严格煤炭资源税缴退库工作管理。根据我省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煤炭资源税改革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就地办理税款缴退库业务,不得以各种理由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有违反规定“混级”、“混库”的要一律自行纠正,情节后果严重的要予以究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开展纳税辅导,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各级地税部门要抓好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将国务院改革精神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和公众。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做好舆情引导,防范舆情风险,要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对重点纳税人主动送政策上门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煤炭资源税政策变化的具体内容,尽快熟悉新税制,适应煤炭资源税征管新规定,辅导纳税人做好从价计征纳税申报及账务核算等涉税事项,实现新旧煤炭资源税政策的平稳过渡和无缝衔接。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各级地税部门要跟踪进程,评估效果,及时发现、收集和解决政策执行及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征管中遇到的新情况要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各市州局要将基层地税部门政策执行和征管中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归纳总结并向省局反馈。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