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5〕6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23)精神,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和折算率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市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适用税率为2%;
二、洗选煤折算率为70%;
三、请跟踪了解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