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函〔2005〕50号
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减征三峡工程开釆砂石料资源税的函》(三峡财字[2005]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鄂地税发[1999]29号文件的规定,我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吨或每立方米2元。你公司为三峡工程建设开采的砂石料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因而应按每吨或每立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申报纳税。计量单位按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标准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