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8——30元/吨
二、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文〕
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文〕
湖北省部分矿山应纳资源税适用税额
武钢灵乡铁矿15元/吨,武钢大冶铁矿(入选露天矿)14.50元/吨,武钢大冶铁矿(入选地下矿)14.5元/吨,武钢程潮铁矿14.5元/吨,武钢金山店铁矿13.5元/吨,湖北鄂钢铁矿14.50元/吨,湖北鸡笼山铜矿1.50元/吨,湖北大冶铜录山铜矿1.40元/吨,湖北大冶丰山铜矿1.30元/吨,湖北大冶铜山口铜矿1.20元/吨,湖北红卫铜矿1.20元/吨,湖北芳畈铜矿1.20元/吨,湖北欧阳山铜矿1.20元/吨,湖北石头嘴铜铁矿1.20元/吨,湖北崇阳锑矿0.6元/吨,湖北通山锑矿0.6元/吨。
〔省税务局鄂税发(1994)51号文〕
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省税务局鄂税发(1994)62号文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号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