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6〕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钒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钒矿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税额为3元/吨。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