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6〕13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泰州、宿迁市财贸办公室,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缓解部分地区财政紧张状况,充分发挥资源税对国有资源有偿开采、有偿使用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苏政复[1995]113号《省政府关于授予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权限的批复》精神,我局决定对下列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恢复征收资源税,具体税额如下:
  (一) 其他建筑用石
  淮阴、连云港按1元/吨计征,其他地区按0.5元/吨计征。
  (二)粘土 1元/吨
  (三)建筑用砂 0.5元/吨
  (四)玄武岩 1元/吨
  (五)芒硝水 3元/吨
  (六)蛇纹石 2元/吨
  (七)石英石 3元/吨
  (八)磷矿岩 0.5元/吨
  (九)天然二氧化碳气体 0.05元/立方米
  上述品种资源税的恢复开征时间除"其他建筑用石"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八个品种一律从1997年元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做好上述品种资源税开征的宣传、准备工作;对"其他建筑用石"资源税要做好补征工作。执行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