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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2011-12-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财税〔2011〕260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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