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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8-09-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粤地税函〔2008〕58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8〕128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及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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