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07-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鲁地税函〔2001〕227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询问,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不动产换取产权,不同于投资入股,以不动产换取产权的实质是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对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