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一字〔1998〕第50号
菏泽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迁移建筑物纳税事项的请示报告》(菏地税一字[1998]第4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利用建筑物迁移技术,对你区单县医药公司营业楼等工程进行迁移,并负责具体施工收取迁移工程费用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应按"建筑业"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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