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物业管理企业以酬金制方式开展物业服务业务有关营业税适用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物业管理企业开设单独帐户专项存放为业主委员会代管资金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业主委员会直接与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且该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为业主委员会开具结算发票,对物业管理企业从代管资金帐户代付劳务价款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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