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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06-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地税发〔2008〕5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后,我省各地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也陆续组建、成立。有部分市县地税局来电要求明确邮政储蓄银行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权限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制前,因行业特点,对邮政局的邮政储蓄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已成为金融企业,其金融业务应按金融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的税收征管,应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预字[2004]3号)要求执行,对杭州市区范围内(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其它市县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业营业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缴入省国库,其它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参保关系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如今后成立为邮政储蓄银行的,按本规定执行。 
  对未改制的邮政局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仍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三、各地已经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应在2008年7月1日前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今后成立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应当自银监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各市、县(市、区)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要加强配合协作、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征管范围调整的各项工作,确保邮政储蓄银行的征管工作衔接顺利、平稳过渡。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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