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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滁州陵园收取的各项费用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1996-12-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政一字〔1996〕483号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滁州陵园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滁税政一字〔1996〕2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滁州陵园系自收支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墓穴出售、墓区管理、装饰墓碑、篆刻碑文、停车场管理等项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陵园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属于"殡葬服务"范围,不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对墓穴出售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其余各项收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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