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一字〔1997〕494号
六安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1997]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六安地区水电局所属的水管单位是独立核算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水管单位取得的营业收入除农业排灌收入外,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水管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将农业排灌收入单独核算,以便划分征免;如划分不清的,则一并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