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2〕502号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灵璧县百货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宿地税[2002]99号)收悉。灵璧县百货公司与县人民医院签订《关于县百货公司仓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协议约定,县百货公司同意将其仓库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收回,划拨给县医院使用,由县医院一次性给予百货公司适当补偿。补偿费用240万元由医院上交县财政局,由县政府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和相关费用实际支出情况予以审核拨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没有将土地收为国有储备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而是由县国土资源局给双方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合同,然后据此将土地使用证由县百货公司直接变更为县医院。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灵璧县百货公司仓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正式下文收回,通过县国土资源局划拨给县人民医院使用的行为,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