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9〕176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省供销社、农垦集团公司、皖中集团公司三单位因管理体制改革,由行政事业系统管理转换为企业管理,但仍行使部分政府职能,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财政部门对其或取消行政经费的划拨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为了弥补经费不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二字[1997]181号)规定,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和业务费用的支出。为了配合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省供销社等三单位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