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4]059号
零陵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零地方税局函[1994]00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培训收入应按“文化体育化”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交警部门提出此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予免税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84号文件,培训费属于营业性收费,不符合税法关于行政机关所收规费免征税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所收取的驾驶员培训收入,应按税法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