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5]13号
为切实加强营业税减免管理,严格减免税的审批,市局制定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营业税减免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营业税税款的项目,如高校后勤服务、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军转干部、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福利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减免政策,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对2004年7月1日前发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营业税减免仍需按程序逐级报批,2004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纳入后续管理.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
二、减免税审批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审批程序
(一)申报
1、申报资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单位财务负责人须在申请减免报告上签名、盖章;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已缴税款的税票复印件;
(5)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种减免项目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列表如下(附一)
以上资料,市局审批权限的一式一份,需报省局的一式两份.
2、申报时限
纳税人减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3月15日前报市局审批,逾期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二)受理
1、受理岗位:各级地方税务的税政管理部门
2、受理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符合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转入初审程序.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呈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需补充有关资料的,按《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要求补办.
3、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
1、审批原则
(1)必须以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2)必须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批,不准越权行事,更不准以权谋私.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2、审批程序
(1)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应缴、已缴和欠缴情况,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调查意见);征收分局、科(所)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审核完毕后,在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政策依据、减免税种、减免税所属时期、减免税金额等),将减免税资料上报县、市(分)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
(2)县、市(分)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受理后,必须核实情况,经科室讨论通过,签署意见后,提交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审定,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市局;
(3)市局税政一处受理后,应指派税政人员认真复核,可下户进行调查核实,由复核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经主管税政处室讨论通过签署意见后,报经局领导审批签发,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减免税资料连同分项目、分户的减免税审批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局;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原呈报单位.
3、审批权限、责任、时限
(1)减免审批权限:按各税种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审批.
(2)岗位责任:各级减免税审批相关人员
(3)审批时限:市地方税务局自接受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报送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四、核发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将本级权限范围内审批的减免税情况通知到申请人.凡经省局审批的事项,省局通知所属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通知所属分、县(市)地方税务局;由分、县(市)地方税务局及时传达到申请人.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按审批权限,留存审批文书相关资料,并规范存档.
(三)岗位责任人:各级税政管理部门内勤员负责审批文件的核发、督办.
(四)通知时限:要求自审批批准之日起,在1个月内传送到申请人.
五、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主要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罚、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等.
(一)对符合审批程序不及时办理,又无正当理由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或责令引咎辞职.并责令向纳税人赔礼道歉.
(二)责任人在执行减免税上报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三)责任人在执行减免税上报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并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七、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表格附二)
(二)每年8月底前,各分、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向市局税政一处报送本年度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统计表及相关文字说明.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各种减免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列表(附表一)
2、 减免税台帐(附表二)
3、 减免税不予受理(或补办)通知单(附表三)
附表一:
各种减免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列表
项 目
资 料 要 求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1、专管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申报减免税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税票复印件;8、以前年度享受过减免税的,必须附原分年度减免税批复;9、技术合同书;10、科委认定证明复印件;11、减免税合同清单一览表(含跨年度已减免金额及未减免金额);12、发票复印件
营利性医疗机构
1、专管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申报减免税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
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退役士兵
1、专管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申报减免税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劳动合同书;8、师以上单位证明;9、工资表;10、军转办开具的证明;11、安置岗位一览表;
教育劳务、高校后勤、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
1、专管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申报减免税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物价局收费标准的文件;8、项目合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1、专管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申报减免税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的免税名单;8、被担保企业名单及金额;
机关服务中心
1、专管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申报减免税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机关证明材料;
福利企业
1、专管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申报减免税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四表一册"
下岗再就业
1、专管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申报减免税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工资册;8、人员花名册;9、劳动合同书;10、下岗再就业优惠证;11、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安置证明;12、养老保险复印件;
国家储备粮库
1、专管员调查报告;2、企业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申报减免税报告;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5、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合同;8、工程结算书;9、有关文件;
备注:未列举的减免税项目按营业税条例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