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营业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0-07-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藏政发〔2010〕34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取消绵羊毛、山羊毛、牛绒、山羊绒、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山羊羔皮、牛羊胆、松脂、花椒、蘑菇、木耳、贝母、胡黄连、雪莲花、天麻、红景天、黄芪、桃仁、原竹、秦艽等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保留虫草、松茸的采购环节营业税。
  二、对从事虫草采购的单位和个人,仍按照10%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对从事松茸采购的单位和个人,按照5%的税率征收采购环节营业税。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0-07-14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