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0]2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行 业  成本利润率
  一、交通运输业  7%
  二、建筑业  8%
  三、金融保险业  10%
  四、邮电通信业  10%
  五、文化体育业  10%
  六、娱乐业  15%
  七、服务业  10%
  八、转让无形资产  10%
  九、销售不动产  10%
  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