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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

2009-08-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发〔2009〕1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及安装业务中的设备项目没有规定,要求给予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对由业主提供的下列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燃气灶具
  二、IC卡燃气计量表
  三、工业流量表
  四、燃气热水器
  五、燃气采暖炉
  六、燃气管道工程专用的防腐管段、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
  七、属于燃气安全消防控制设备的可燃气休测爆仪、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磁阀、防爆轴流风机
  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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