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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企业使用所得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7-11-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函〔1997〕192号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玉地税报〔1997〕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非金融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玉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委托工商银行将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已超出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范围。不属于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所享受的免税范围。因此,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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