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发〔1996〕312号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防城税函〔1996〕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部门向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主要是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和改造的有关工程及业务支出,是为发展电力事业而收取的一项综合性管理费用。供电工程贴费不是随同供电或建安工程费收取的,因而不属价外费用。因此,对供电部门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税收政策性措施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164号)的附件2《税收政策法规清理统计表(废止)》中第4点的规定,本文自2002年04月24日起全文废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