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1998〕75号
舟山市普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费是否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普地税政〔1998〕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区人防办将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提供给他人使用,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对你区人防办从事该项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