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1998〕71号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因营该增,本文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针对各地征收营业税过程中相继提出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省局对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免征营业税的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界定标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9号批复中所述“免税博物馆”的界定标准执行。
二、图书馆(是指符合免税条件的图书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图书、杂志等借阅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三、娱乐场所因聘请歌舞团、时装表演队等进行表演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娱乐业计税营业额,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点播节目或播放经济信息等,为其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或表示贺喜、纪念,对广播、电视等媒介从事此类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五、旅游业中可以扣除费用征税的具体范围可按下列原则掌握:对旅游企业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以及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而支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凡能提供对方开具合法凭据的,可列入该范围予以扣除,按余额收入征收营业税。
六、对单位和个人未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将不动产销售给他人的,并向对方取得了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也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注:此条款在浙地税函[2004]437号中已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4.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注:此条款在浙地税函[2004]437号中已规定停止执行。)
八、从事证券、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所取得的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九、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已废止。)
(注:浙地税函[2010]103号公布本文第五条已废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