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9〕182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所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作为抵扣依据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现行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上市转让,但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因此,个人销售其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其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应作为房屋购置原价的组成部分,凭补交土地收益时取得的财政票据作为扣除的凭证,在营业额中予以扣除。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