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9〕137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你市在2003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方式均采取出让方式,不符合行政划拨的免税条件,其原因是在此期间由于我省政策的特殊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96号)以及2005年公布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在预先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因此,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对于2003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之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若土地供应方式不符合行政划拨的条件,可在满足其他免税条件的基础上,提供与国土部门在此期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免税手续。对在2008年5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应以土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满足相关免税条件后,方可享受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