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05-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地税函〔2009〕137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你市在2003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方式均采取出让方式,不符合行政划拨的免税条件,其原因是在此期间由于我省政策的特殊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96号)以及2005年公布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在预先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因此,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对于2003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之间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若土地供应方式不符合行政划拨的条件,可在满足其他免税条件的基础上,提供与国土部门在此期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免税手续。对在2008年5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应以土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满足相关免税条件后,方可享受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