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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属地征管工作的通知

2013-06-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津地税货劳〔2013〕6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营业税属地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市销售、出租不动产,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营业税征管模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管理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个人销售住房除外)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不动产或者土地所在地地税局(以下简称项目地地税局)负责征管。
  (一)申报及发票管理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征管,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销售不动产项目管理和网络实时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12〕18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征管,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1.项目登记管理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持以下资料到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项目登记:
  (1)转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备案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土地使用权证;
  (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5)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于申请代开发票前,持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变更项目登记,代开发票后可同时办理项目注销手续。
  2.代开发票管理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后,可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项目地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核对项目登记信息,信息一致的查验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按照先征税后开票的办法为其代开发票。
  (二)差额征税管理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可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差额纳税。项目地地税局应认真审核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情况,查验购置或受让原价的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凡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不能提供购置或受让原价发票的,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三)其他事项管理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退税和处罚事项,由项目地地税局负责管理;涉及的免征及不征营业税事项,由机构所在地(税务登记注册地)地税局负责管理。
  二、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管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个人出租房屋除外)或者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营业税,在机构所在地地税局申报,税款属地入库。
  (一) 申报管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在机构所在地地税局,按照"津税系统"中登记的房产和土地信息明细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按照不动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应的收款国库入库。纳税人房产和土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局办理变更手续后进行申报。
  (二)发票管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可向机构所在地地税局申请领用发票,经审核通过后,自行开具发票;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三)退税管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退税管理,参照《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7号)和《关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收〔2010〕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处罚管理
  机构所在地地税局负责滞纳金与罚款的处理,滞纳金与应纳税款一并按照不动产、土地所在地对应收款国库入库,罚款收入计入机构所在地地税局。
  本通知自 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转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备案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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