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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2-09-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明确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条第十四项和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中增值电信业务部分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有关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述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公告的解读稿
 
  一、什么是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利用基础电信手段发展繁衍的信息服务业务,是发展潜力巨大的新兴产业。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转发业务、国内多方通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
  增值电信业务是典型的总部经济,有关省市地税局已经出台了鼓励性质的政策解释,以促进这类产业在本地区的聚集。我区及时跟进,争取以清晰并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增值电信产业发展。
  二、与增值电信业务相关的营业税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四项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对本公告执行时间如何理解?
  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本公告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
  行。之前已缴纳营业税事项,不再进行调整。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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