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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商贸公司柜台承包经营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9-11-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地税字〔2009〕390号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公司柜台承包经营行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2009]24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商贸公司将商场内的楼层划分不同的区域,指定商品类别,将柜台承包给承包人进行经营,各承包人服从商贸公司的管理,统一收银,商贸公司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和管理费。对商贸公司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中包含的代收代缴的税金、水费、电费和取暖费,属于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价外费用,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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