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172号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辽宁省清原红河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抚地税发〔2008〕39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精神,辽宁省清原红河峡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属旅游服务业,应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