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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11-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地税企〔2002〕48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现将有关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政策、认定审批程序、管理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规定
对新开办的或非中途转办的生产型(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服务型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智残、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开办的私营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凭市民政局证明,经市地税局批准,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收营业税。
二、认定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私营企业,均要按照市局及市民政局等三家《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和福利企业年检问题的通知》(京民工生字[1995]3号)的规定程序进行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并由民政部门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新办福利企业通过市一级的资格审批后,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管理办法
凡经过批准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私营企业,均要按照市局及市民政局等三家《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和福利企业年检问题的通知》(京民工生字[1995]3号)的规定参加民政部门、税务部门每年进行的年度检查。
其减免税款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政府1989年3号令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对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减免税款可按照市局及市民政局等五家《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民公发[2001]48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注释:此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7]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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