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一〔1996〕54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为作好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北京市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各区、县税务局、各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科所学习《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贯彻方案、统筹安排、认真落实。
2、要采取多种途径,宣传《试行办法》的意义和具体规定,并认真对实行申报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分类进行辅导为《试行办法》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3、要把《试行办法》作为印花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认真抓好一季度的申报工作,在贯彻落实中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市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汇总表和印花税监督代售报告汇总表,并于4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局。
附件:1、印花税监督代售报告汇总表
2、印花税纳税申报汇总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隶属关系: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计算机代码□□□□□□□
经济类型: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月 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 | 名称 | 预算级次 | 开户银行 | ||||
单位 | 地址 | 电话 | 帐号 | ||||
税目 | 份数 | 计税金额 | 税率 | 己纳税额 | |||
购销合同 | 0.3‰ | ||||||
加工承揽合同 | 0.5‰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0.5‰ |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0.3‰ | ||||||
财产租赁合同 | 1‰ | ||||||
货物运输合同 | 0.5‰ | ||||||
仓储保管合同 | 1‰ | ||||||
借款合同 | 0.05‰ | ||||||
财产保险合同 | 1‰ | ||||||
技术合同 | 0.3‰ | ||||||
产权转移书据 | 0.5‰ | ||||||
资金帐薄 | 0.5‰ | ||||||
帐薄 | 其它帐薄 | 件 | 5 | ||||
权利许可证照 | 件 | 5 | |||||
其它 | |||||||
合计 | |||||||
登记申报单位 (盖章) | 企业财务负责人或经办人(盖章) | 税务所(签字盖章) |
填表说明:1:本表于每季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2:大额缴款、帖花完税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完税的凭证均应填本申报表。
印花税监督代售报告表
监督代售单位名称:_____税款所属时期:__年__月__日 报送时间:__年_月__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
所属行业 | 税务计算机代码 | 经济类型 | 开户银行 | ||||||
监督扣缴单位名称 | 预算级次 | 地址 | 电话 | 帐号 | |||||
应缴凭证数 | 应缴凭证金额 | ||||||||
项目 | 自用 | 代售 | 自用 | 代售 | 税率 | 本期自用税款 | 本期监督代售税款 | 本期应解缴税款合计 | |
借款合同 | 0.05% | ||||||||
保险合同 | 1% | ||||||||
运输合同 | 0.5% | ||||||||
技术合同 | 0.3% | ||||||||
权利许可证照 | 每件 5元 | ||||||||
产权转移书据 | 0.5% | ||||||||
其它 | |||||||||
合计 |
企业财务负责人或经办人(盖章): 税务所(签字盖章)
说明:1、本表于每季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2、大额缴款,贴花完税,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完税的凭证均应填本报告表。
印花税纳税申报汇总表 区、县分局: 年 月 单位: 万元
购销合同
户数
份数
已纳税额
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资金帐薄
帐薄
其它帐薄
件
权利许可证照
件
其它
合计
注: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报
印花税监督代售报告汇总表 区、县分局: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应税凭证份数
项目
户 数
自用
代售
本期自用 税款
本期监督代售税款
本期应解缴 税款合计
借款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权利许可证照
产权转移书据
其它
合 计
注: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本市缴纳印花税的纳税单位均应按本办法对应税凭证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个人缴纳印花税的只贴花完税暂不申报。
三、下列凭证为应税凭证须进行申报。
1、合同类: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其它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薄。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的其它凭证。
四、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贴花完税的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薄,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记载。
五、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六、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七、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附后)。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具体申报方式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自定。①
注释: 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八、印花税纳税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