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阅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0-09-15 栏目:印花税
粤地税函〔2010〕58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1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供水、供气(汽)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不能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