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2022-06-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税通告2022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含境外单位或个人)可按期或按次申报印花税,现对我市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按期申报
  (一)纳税人按期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二)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将自动转换为按季申报,营业账簿将自动转换为按年申报,无需另行申请。
  二、按次申报
  (一)纳税人按次申报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营业账簿均可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现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按期申报。
  三、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之后的印花税均按本通告申报缴纳。例如,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税款应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税款仍在2022年7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