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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的公告

2021-08-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1年第3号公告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第3号),本文件自2022年6月30日起全文失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延续实施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公告如下: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 号)规定,我局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延续此公告。
  二、主要内容
  延续《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延续期限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公告延续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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