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印花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11-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04〕198号)第二条“实行核定征收行业的计税依据均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2、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 
  3、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相关纳税人印花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2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