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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1-05-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豫税发〔1991〕第36号
 
各市、地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1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和我省根据全国的统一规定对印花税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处理手续和处罚标准制定的具体办法,一并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一。 印花税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和处理手续。 查处印花税违章行为的立案程序和处理手续。要结合纳税人自我完税的特点,力求简便易行,具体要求是:1、确定检查对象; 2、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如经济性质,主管部门,核算形式,生产产品和经营范围等;3、检查应税凭证,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和核算情况,深入有关部门和纳税人下属机构调查取证,如需将凭证带回,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4、定案处理,经过严肃认真检查,纳税人违章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查人员要填写《印花税纳税检查及处理情况表》(式样附后),并对查证材料进行分析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处理权限上报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填开《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格式各地自定)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印花税违章处罚标准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违章处罚幅度较大,不宜掌握,为了便于正确执行政策,体现印花税“轻税重罚”的原则,对印花税违章行为的处罚,应根据违章情节性质轻重,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掌握:1,对已按规定贴花,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章行为,处以未注销印花税金额1-10倍罚款,2、对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违章行为,处以应补贴印花税金额10-20倍罚款;3,对重用印共花的违章行为,处以重用印花税金额20-30倍罚款。 附件:1、印花税纳税检查及处理情况表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局文件 国税发[1990]20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违章处罚的规定,为了适应印花税征收,检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现对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以及虽已贴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处理。 二、对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报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处理。 三、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处罚标准及处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全国的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河南省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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