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9〕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征收企业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缴纳的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有关规费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