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8〕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2008〕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
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
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现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从事煤炭生产、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标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
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此类遗留问题,也照此办法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