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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2015-02-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财综〔2015〕159号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残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精神,现将我市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其中,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征收的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和从规定的税费收入中提取或划转部分资金组成,此次免征的为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对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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