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9〕116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地税函〔2009〕292号)收悉。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打击制售假发票等违法行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我区地税普通发票进行第三次换版。鉴于换版后的普通发票采用了新的防伪技术,票据的规格也发生了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广西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版后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文规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为最终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地税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地税普通发票承印企业与自治区地税系统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地税局确定。
三、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