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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