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期土地增值税交叉互查情况,现对各单位反映较大的问题,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待总局、省局文件明确后,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企业将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出租
根据财税〔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二、关于非人防车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扣除相应的成本。非人防车位能否办理产权,可参考住建部分的预(销)售许可证及自规部门相关规定。
三、关于人防车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销售等方式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四、关于赠送(捆绑销售)地下车位或储藏室
对于赠送(捆绑销售)可售地下室、车库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收入和成本费用在不同业态正确合理分摊。
五、关于公配设施自用或出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摊的成本、费用也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