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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2009-05-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闽地税发〔2009〕105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应当要求纳税人在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的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应当要求纳税人在清算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其中该“限期”应确定在10个工作日内。
  三、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其中“一定期限内”明确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90日内审核完毕。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仍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函〔2007〕135号)为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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