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9〕10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应当要求纳税人在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的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应当要求纳税人在清算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其中该“限期”应确定在10个工作日内。
三、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其中“一定期限内”明确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90日内审核完毕。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仍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函〔2007〕135号)为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