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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

2004-12-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04〕192号 

房地产税税网提示——依据财税〔2009〕1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8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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