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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12-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闽财税政〔1995〕58号 

各地市(区)财政局、国家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转让已使用的旧房,其价格按规定应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确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内的房产,按新房处理。
  二、关于对预售房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另行下达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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