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三〔2002〕1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1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各地土地增值税平均预征率调查测算情况,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平均预征率从现行的2%-5%下调为0.5%-3%.各地可在新的平均预征率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适用的平均预征率,据以计算预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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